|  浙 江 省 物 价 局                          文件  浙 江 省 财 政 厅    浙价费[2002]229号   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通知   省人事厅、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 为保证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顺利开展,规范评审有关收费,经研究,现就调整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费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当调整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费、推荐费标准,调整后标准为:高级职务评审费每人280元,中级职务评审费每人180元,初级职务评审费每人100元。高、中级职务评审推荐费分别调整为每人150元和80元。除评审费、推荐费外,各评审机构不得另行收取论文专家鉴定费、答辩费、测评费等。 二、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评审费、评审推荐费按上述标准调整后,省物价局《关于适当调整企业政工职评证书等收费标准的批复》(浙价费[1995]253号)中规定的《专业职务申报表》、《业务考绩档案》收费同时予以取消。 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职务聘书工本费一按每本5元执行。 四、以上收费标准自2002年8月1日起执行。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机构应按规定向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