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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说明

发布时间: 2013-07-15 16:57:00     访问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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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 11月21日,国家档案局发布第9号令,公布《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1986年2月7日国家档案局发布)同时废止。
    《规定》指出,各级各类档案馆要贯彻科学发展、以人为本的理念,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按照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法开展档案收集工作,将属于本馆收集范围的具有长久保存价值的档案收集进馆。《规定》分别对各级综合档案馆,各级专门档案馆,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档案馆接收档案的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规定》要求,省级以上(含省级)档案馆接收保管期限为永久的档案,省级以下(不含省级)档案馆接收保管期限为永久和30年以上(含30年)的档案。
    《规定》提出,档案馆要适应信息化建设的需要,收集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的数字化副本。有条件的档案馆应根据国家灾害备份的要求,建立电子文件备份中心,开展电子文件备份工作。档案馆在收集档案时,应同时收集有助于了解档案内容、立档单位历史的资料,收集有助于管理和利用档案所必需的专用设备。
       《规定》的颁布,从宏观上解决了新时期国家档案资源体系科学布局、合理归属、有法可依的根本问题,使规范建设覆盖人民群众档案资源体系的法规体系逐步完善,标志着我国档案资源建设步入新的发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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