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宁波市著名人物档案管理办法》经2012年12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同年12月21日发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著名人物档案管理办法》的实施对规范我市著名人物档案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宁波作为中国历史文化名城,孕育了一大批各行各业的杰出人物,他们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他们身上体现了城市文化的特质和特色,反映了宁波厚重的文化底蕴。重视并建立、管理好宁波名人档案,是历史和现实的需要,是我市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需要。为宁波名人建档,有利于弘扬、传承优秀文化传统,彰显地域文化特色,同时也是当代史者——档案工作者的责任。
一、制定《宁波市著名人物档案管理办法》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宁波市档案工作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市档案事业快速发展,各级档案馆的馆藏日益丰富,档案馆的功能不断拓展,服务领域不断延伸。档案资源作为档案工作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日益受到重视。全市各级档案馆下大力加强档案资源建设,在档案的收集对象及方式方法上有了很大的转变,对重要人物、重大活动、重点建设项目及地方特色的优质档案资料的收集日益重视,改变以往重事轻人、重物轻人的传统做法,把涉及到人,特别是具有典型意义的各行各业代表人物的档案,与普通百姓、与民生息息相关的各种档案列入收集归档范围,纳入馆藏体系。但目前国家尚未出台名人档案管理相关法规,《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对档案管理仅是原则性规定,对个人所有档案的管理略有涉及,对名人档案的管理没有明确具体的可操作性规定。另外,从我市目前已经实施的名人档案工作来看,由于缺乏法律规范,在工作中遇到了社会认可、行政权威、功能拓展、基础设施等方面的严重制约,影响了我市名人档案工作的有序、深入推进。因此,依法管理名人档案势在必行。
二、《宁波市著名人物档案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宁波市著名人物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了名人档案管理的原则、名人档案的建档对象、名人档案的收集内容、收集方式,明确了档案馆等单位在名人档案工作中的职责、任务和经费保障,对名人档案的保管、利用等方面提出了要求,并对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行为规定了惩罚措施,对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名人档案资料的收集、管理和利用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宁波市著名人物档案管理办法》是对《宁波市档案工作条例》的补充和细化,为进一步丰富地方特色馆藏提供了有力手段。本《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必将很好地发挥其法规的指导、促进作用和相关约束力,更加有力地推动我市名人档案工作健康发展。
三、著名人物档案的建档对象和收集范围
著名人物档案的建档对象是指在某一领域、行业、学科做出过重要贡献或产生重大影响,并得到社会认可的宁波籍或在宁波工作、学习、生活过的非宁波籍人士。由于涉及人数众多,著名人物档案的建档对象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视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分批确定。
著名人物档案主要收集著名人物在生活、学习、工作中产生的,能够反映其主要经历,对国家和社会具有参考价值的档案资料。比如:反映著名人物经历及其主要活动的传记、回忆录、履历表;反映著名人物职务活动的文章、报告、演讲稿、工作日记;反映著名人物成就的著作、研究成果、艺术作品;社会对著名人物研究、评价的材料;与著名人物有直接关系的各类证书、奖章、谱牒、信函、音像制品;著名人物口述的历史材料;著名人物收藏的图书、资料及其他具有历史和纪念意义的物品等等。
四、著名人物档案的征集办法
除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收集、整理著名人物在工作中产生的档案,并按照国家规定向本级档案馆移交以外;档案馆主要采取档案所有者向档案馆捐赠、寄存或出售;复制、交换其他档案馆、博物馆等单位保存的著名人物档案;购买、复制或交换散存、散失的著名人物档案等方式收集著名人物档案。
著名人物档案收集、征集工作是一项长期的任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将视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分期分批确定著名人物档案的建档对象,采用系统征集与零散接收相结合的方法逐步实施。各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确定著名人物档案建档对象,并依照《宁波市著名人物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把本系统本单位著名人物档案资料进行系统收集、整理后,向市档案馆移交。对著名人物在工作活动中新形成的档案和新涌现出来的著名人物的档案,应定期收集、征集,将补充、新增的名人档案资料及时向市档案馆移交。
五、《宁波市著名人物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的奖惩措施
对向档案馆捐赠重要、珍贵著名人物档案或在著名人物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违反《宁波市著名人物档案管理办法》规定,拒绝向档案馆移交著名人物档案的单位,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宁波市著名人物档案管理办法》规定,有故意损毁、涂改或者擅自提供、抄录、公布著名人物档案行为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对著名人物档案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擅自扩大或者缩小著名人物档案接收范围;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著名人物档案;明知所保存的著名人物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玩忽职守,造成著名人物档案损失的行为,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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